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,建立科學、規范的高層次人才評價體系,做優服務保障,廣聚天下英才,加快推動老工業城市轉型升級示范區和國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設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層次人才是指為我市各項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,并在管理服務期內的創新創業人才,依據其業績貢獻、社會認可度劃分為一類人才、二類人才、三類人才、四類人才。
第三條 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工作由市委組織部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,相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。
第二章 人才類別
第四條 一類人才
(一)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;
(二)中國科學院、中國工程院院士;
(三)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、榮譽學部委員;
(四)國家“萬人計劃”杰出人才入選者;
(五)國家“千人計劃”頂尖人才與創新團隊入選者;
(六)其他相當于本層次的高層次人才。
第五條 二類人才
(一)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;
(二)中國青年科技獎獲得者;
(三)國家“萬人計劃”入選者(杰出人才以外);
(四)國家“千人計劃”入選者(頂尖人才與創新團隊以外);
(五)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入選者;
(六)“長江學者獎勵計劃”教授;
(七)國家自然科學獎、國家技術發明獎、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及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;
(八)中國工藝美術大師;
(九)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;
(十)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;
(十一)省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獲得者;
(十二)其他相當于本層次的高層次人才。
第六條 三類人才
(一)省青年科技獎獲得者;
(二)四川杰出人才獎獲得者;
(三)省“千人計劃”入選者;
(四)“天府萬人計劃”入選者;
(五)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;
(六)國家自然科學獎、國家技術發明獎、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;
(七)省自然科學獎、省技術發明獎、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及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;
(八)四川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;
(九)省級工藝美術大師;
(十)全國技術能手;
(十一)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銜人;
(十二)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;
(十三)省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;
(十四)其他相當于本層次的高層次人才。
第七條 四類人才
(一)自貢市科技杰出貢獻獎獲得者;
(二)自貢市“雙千計劃”入選者;
(三)省自然科學獎、省技術發明獎、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、三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;
(四)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銜人;
(五)自貢市學術和技術帶頭人;
(六)其他相當于本層次的高層次人才。
第三章 認定程序
第八條 自主申報。申請人填寫《自貢市高層次人才認定申請表》,交驗相關證書、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,提交所在單位審查。
第九條 資格審查。用人單位對申請人申報材料真實性進行驗證,審查通過并公示無異議后簽署意見,提交主管部門審核;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后,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復核認定。
第十條 類別認定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,相關部門配合對填報信息、佐證材料真實性進行復核,提出人才類別認定意見并報市委組織部備案。
第十一條 入庫管理。市委組織部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建立自貢市高層次人才庫,實行動態管理。
第四章 服務管理
第十二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有效期為5年(獎項、稱號等存在管理期的,以管理期時間為準),期滿可申請續期;期間達到上一類別認定條件的,可申請重新認定。
第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形的,申請不予受理,已取得認定資格的即時撤銷認定結果:
(一)學術、業績上弄虛作假被有關部門查處的;
(二)受紀檢、監察部門審查并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;
(三)被處以刑事處罰的;
(四)存在應取消人才認定資格的其他情形的。
因第(一)項情形,未被受理或取消認定資格的,不再受理其高層次人才認定申請。
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申請人須對申報信息和佐證材料真實性負責,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高層次人才資格,一經發現,嚴肅處理,情節惡劣的依紀依規追究相關責任,不再受理當事人申報國家、省、市人才計劃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十五條 各相關單位要明確責任科室和專門人員,細化操作流程,認真組織開展認定工作。
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。
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,視情況進行修訂。